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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6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维卡与张世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卡,张世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308号原告刘维卡,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韩洋,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丹,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超,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卡诉被告张世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卡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忠新人民陪审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