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恒彪、田国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彪,田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24号申请执行人:刘恒彪,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祥通物流有限公司司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被执行人:田国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恒彪与被执行人田国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