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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03017239487199。法定代表人:李金山,总经理。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民族巷商业街A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97828405N。法定代表人:王明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23.632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