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5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丙尧、高建甫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丙尧,高建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5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丙尧,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建,河南省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建甫,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上诉人赵丙尧因与被上诉人高建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赵丙尧在工地上不慎从矮墙上摔下来受伤,高建甫等人将赵丙尧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在赵丙尧住院期间为赵丙尧垫付医疗费用54074元。后赵丙尧起诉高建甫及靳振波等人至新郑市人民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84民初2549号判决书,最终高建甫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高建甫多次向赵丙尧追要其所垫付的54074元未果。高建甫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赵丙尧偿还高建甫所垫付医疗费54074元及利息(利率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赵丙尧承担。原审法院认为,赵丙尧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84民初2549号判决书判决高建甫不承担对赵丙尧的赔偿责任,高建甫为赵丙尧垫付的医疗费属不当得利行为,赵丙尧依法应返还给高建甫。高建甫要求赵丙尧承担所垫付医疗费54074元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请求,因高建甫系自愿垫付,对利息本院确认为从高建甫主张之日算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赵丙尧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建甫所垫付医疗费54074元及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1元,减半收取626元,诉讼保全费601元,共计1227元,由赵丙尧承担。宣判后,赵丙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是应高建甫的要求去当施工技术员,工资报酬等均由高建甫负责。摔伤时高建甫将我送到医院治疗,并向医院交付医疗费54074元。我提起诉讼,要求高建甫等人承担赔偿,但法院判决高建甫不承担责任。我虽不服判决,但考虑高建甫找到我说他在医院花的钱不会再要了,他知道他有责任不让我上诉,我才未上诉。现高建甫出尔反尔,又起诉要求我返还。高建甫在生效的判决中已经说其是自愿的,是出于人道主义。故原审判决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高建甫答辩称:赵丙尧受伤后我把他送到医院,自己垫付的医疗费。赵丙尧向法院起诉要求我赔偿。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靳振波雇佣赵丙尧,我不承担责任。我出于人道主义垫的钱,我现在要要回来。我从来没说过不要了。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外,二审中赵丙尧提供其妻子侯凤、儿子赵建东证言,证明高建甫到赵丙尧家中说过垫的钱不要了。高建甫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赵丙尧干活中受伤,赵丙尧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其合理损失予以认定,作出判决并已生效。在该案中认定高建甫不承担责任,赵丙尧认可高建甫为其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应予返还高建甫。本院也多次作调解工作,因存在分歧,最终未达成一致。赵丙尧上诉称高建甫承诺不再要求返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元,由赵丙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莉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