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宣城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舒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729号宣城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舒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城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舒国支付租金552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7元、执行费123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舒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舒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李舒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