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云虹、殷国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云虹,殷国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291号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殷国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沛,新疆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虹,住伊宁市。被告:殷国巍,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云虹、殷国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众邦华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饶思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