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某、纪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纪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庆,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为民,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某,男,195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增,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纪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豫058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纪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豫05民终3059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豫058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现马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马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马某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50元,减半各收取275元,均由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宝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