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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郑海东诉肇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东,肇州县人民政府,姜喜成,大庆高新区兴利澳玛家具专卖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6行初17号原告郑海东,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大庆市肇州县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东伟,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郭耀忠,肇州县房产管理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海英,黑龙江海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姜喜成,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大庆高新区兴利澳玛家具专卖店,所在地址大庆高新区正大方盛*层**************号。法定代表人常广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善明,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东诉被告肇州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海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东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海东负担。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许维生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