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付绍佳与吴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绍佳,吴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003号原告:付绍佳,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吴建强,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绍佳诉被告吴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绍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付绍佳承担。审判员 :万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凤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