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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耀华、蒋凤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耀华,蒋凤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3597号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金桥经济城)。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池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耀华,男,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蒋凤金,女,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耀华、蒋凤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耀华、蒋凤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6083元(97.49平方米×1.6元/平方米/月×39个月)并支付滞纳金1112元(以608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常熟市富阳路21号派公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派公馆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服务期间原告积极工作,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多数业主已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是派公馆小区×××室业主,也在原告服务范围之内。截止2016年5月31日,被告结欠原告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08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仍未付款。被告顾耀华、蒋凤金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顾耀华、蒋凤金系常熟市富阳路21号“派公馆小区”×××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结欠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6083元(建筑面积97.49平方米,按1.6元/平方米/月计算)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滞纳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该滞纳金在性质上属违约金,其约定标准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本院调整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滞纳金认定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耀华、蒋凤金给付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083元并支付滞纳金64元,合计61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后转交原告)。二、驳回原告苏州大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顾耀华、蒋凤金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怡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