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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鹏程、王宇飞与任本来、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程,王宇飞,任本来,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79-1号原告:高鹏程,男,汉族,1984年8月18日生。原告:王宇飞,女,汉族,1987年3月13日生。被告:任本来,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生。被告: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五层573层。法定代表人:黄宾,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高鹏程、王宇飞与被告任本来、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根据《e代价使用规则》,应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查,2017年1月21日,高鹏程因饮酒在长春市北海路黄泥鸽子屋门前雇佣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代驾工号为CC51062的代价司机任本来驾驶吉x号机动车,该车驾驶至繁荣路飞跃中路路口时,撞上行人步道的路标杆,致该车损坏。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中显示:重要提示:在使用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使用规则及附件,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涉及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条款……7.2因使用平台服务产生争议,应充分友好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应以平台运营商即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鹏程作为用户在2017年1月21日使用e代驾进行服务时,已经与e代驾的运营商即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任本来系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雇员,因此最终承担责任主体为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高鹏程使用e代驾进行服务时应对《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进行阅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e代驾信息服务平台用户使用规则》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