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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4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军彬、陈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彬,陈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4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军彬被执行人陈王平,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1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王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王平(身份证号码)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33×××11账户中的存款(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鑫淼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1121执473号之三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关于原告徐军彬与被告陈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1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分别向被执行人发现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王平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有公积金存款。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陈王平(身份证号码332522197412126079)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田分中心33×××11账户中的存款(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限)。二、联系电话:682****、681****,联系人:吴君勇附:(2017)浙1121执4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