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行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蒋旭东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旭东,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3行初192号原告蒋旭东,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8号。负责人李德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汉杰、王慧卉,该单位工作人员。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旭东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蒋旭东于2017年5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旭东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旭东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孙园园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