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他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飞、杨清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杨清,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他47号申请执行人陈飞,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申请执行人杨清,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发展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舒亚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牛角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柏春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飞、杨清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本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冶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飞、杨清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下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鄂0281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下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冶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下陆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