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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金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清,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7月1日、2013年5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德恺、被告人陈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至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金清多次在南平市延平区多家网吧盗窃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1日7时03分许,被告人陈金清在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尚网网吧内,趁被害人崔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85号机位上的一部白色VIVO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900元)。后以人民币260元价格将该手机卖给四鹤联通营业厅手机维修店店主叶某,现该手机已被扣押。2、2017年1月3日6时53分许,被告人陈金清在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商业城华源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1睡觉之机,将其放在73号机位上的一部黑色小米2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780元),后该手机被陈某1找回。3、2017年1月11日7时57分许,被告人陈金清在南平市延平区市立医院对面的时尚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2睡觉之机,将其放在87号机位上的一部金色N0T02红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93元)。并将被害人陈某2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301元转走用于充值游戏,后该手机被陈某2找回。4、2017年1月14日5时53分许,被告人陈金清在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商业城华源网吧内,趁被害人余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129号机位上的一部白色华为A199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024元),现该手机已被扣押。5、2017年1月15日7时28分,被告人陈金清在南平市延平区四鹤步行街一家网咖内,趁被害人郭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37号机位上的一部金苹果6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213元)。后以人民币500元价格将该手机卖给新建路159号移动营业厅维修店店主杨某,现该手机已被扣押。6.2017年1月17日5时21分许,被告人陈金清在南平市延平区紫云街道江滨中路商业城蓝星网吧,趁被害人刘某1睡觉之机,将其放在83号机位上的一部黑色魅族PR0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025元),现该手机已被扣押。2017年1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金清在南平北站候车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金清所盗被害人崔某、余某、郭某、刘某1的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金清的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被告人陈金清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金清的现场辨认笔录与现场辨认照片、被害人刘某1、郭某、余某、陈某1、陈某2、崔某的陈述、证人杨某、叶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与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盗窃视频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监控截图、手机收购登记复印件、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93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金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其所盗手机已追回,具有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金清将尚未退出的盗窃非法所得301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洪华;扣押在案的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崔庆威、余星鑫、郭孝天、刘君奇。三、被告人陈金清销赃所得赃款76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郑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