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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黎世奎、黎某、张某申请执行李长文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世奎,黎某,张某,李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黎世奎,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申请执行人黎某,女,200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申请执行人张某(黎某法定代理人),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被执行人李长文,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向阳川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黎世奎、黎某、张某申请执行李长文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文正在佳木斯监狱服刑(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肖铁良审判员 邹丽敏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穆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