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谌叶平与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叶平,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谌叶平,男,汉族,1972年7月18日出生,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白炳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叶平与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补缴保险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保险转移手续,执行费1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