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维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佳木斯市统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维元,佳木斯市统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庞维元,男,汉族,1935年2月14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兴城社区,身份证号:230804193502140018。被执行人佳木斯市统计局,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2666号。法定代表人冯雅琢,系局长。本院在执行庞维元与佳木斯市统计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约定还款日期,且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怀忠审判员 张绍峰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