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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喜霞申请执行杨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霞,杨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陈喜霞,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杨伟超,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霞与被执行人杨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伟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