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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常怀荣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常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常怀荣,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怀荣健康权任纠纷一案中,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牛思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