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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广舒与张国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舒,张国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57号原告张广舒,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国举,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舒与被告张国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舒承担。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