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广舒与张国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舒,张国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57号原告张广舒,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国举,男,成年人,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舒与被告张国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舒承担。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