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孟光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孟光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5行审32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遵义路。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雨萧,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孟光吉,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道真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孟光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认定被申请人孟光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证据确凿,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决定书确定罚款义务未完全缴纳。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道运罚(2016)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执行孟光吉未缴纳的罚款2.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传模审判员 王元章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