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秦飞飞与常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飞飞,常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秦飞飞,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常志华,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执行人秦飞飞申请执行常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飞飞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