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美玲、吕春风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美玲,吕春风,郭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美玲,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7日被确山县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赵玉景,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春风,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确山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志清,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郭广义,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平县,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7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广义犯贪污、受贿,李美玲、吕春风贪污一案,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豫1725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郭广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郭广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以贪污罪,判处吕春风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以贪污罪判处李美玲犯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郭广义非法所得41255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美玲、吕春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班齐歌到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美玲及其辩护人赵玉景、上诉人吕春风及其辩护人李志清、原审被告人郭广义及其辩护人李红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广义、上诉人李美玲、吕春风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5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任蕴力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佩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