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异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魏玮与商刚、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玮,商刚,林玉梅,李江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异199号申请执行人魏玮,女,蒙古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商刚,男,汉族,1952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尔多斯东胜区。被执行人林玉梅,女,汉族,住内蒙古尔多斯东胜区。第三人李江慧,女,汉族。住西安市。魏玮申请执行商刚、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李江慧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第三人李江慧称:申请执行人魏玮与被执行人商刚、林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其与申请执行人魏玮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案剩余债权转让予第三人李江慧。据此,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李江慧为支持其主张,第三人李江慧向本院提交了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告知债权转让公证书等证据。经查,申请执行人魏玮与第三人李江慧于2017年3月28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执行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三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剩余部分(已执行到位的数额应在执行中扣减)转让给了第三人李江慧。并履行了相关手续。现申请执行人魏玮亦书面确认将本案债权转让予第三人李江慧。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李江慧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 琳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韵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