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龙腾制衣有限公司,蔡文福,蔡炳宗,陈文棋,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负责人:肖文埜,行长。被执行人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炳宗。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龙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棋。被执行人蔡文福,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炳宗,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文棋,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金辉。被执行人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法定代表人:蔡建春。被执行人蔡金辉,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龙腾制衣有限公司、蔡文福、蔡炳宗、陈文棋、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龙腾制衣有限公司、蔡文福、蔡炳宗、陈文棋、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蔡金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寒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