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震旦(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98号申请执行人震旦(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负责人廖登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波,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彦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震旦(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聚源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分期偿还此笔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源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