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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步绪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绪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07号申请执行人:步绪伟,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关镇中昌北路,组织机构代码80427244-X。负责人马国栋,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步绪伟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小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