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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嘉与潘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嘉,潘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625号原告:葛嘉,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柴丹丹,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峰,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笑荣,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嘉与被告潘笑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葛嘉负担。审 判 员 葛向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邬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