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某1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254号原告:周某1,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钟某,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周某1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1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2,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原告多次劝阻,但被告并不悔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婚生女周某2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钟某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内也未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2。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影响夫妻感情。2017年1月5日,周某1诉至本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钟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某1与被告钟某于××××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婚姻关系已存续有二十余年时间,应当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具有感情基础,不应因当前夫妻之间产生的矛盾而轻易地造成家庭解体。原告周某1在庭审中虽主张被告钟某因赌博欠下大量债务,但未提供足以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从挽救家庭的目的出发,认为应当给予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双方须知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应珍惜婚姻,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加强沟通和交流,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相信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能够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某1与被告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元人民陪审员 夏明月人民陪审员 周 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丽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