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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加平与吴永保、王春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平,吴永保,王春刚,三河市顺达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667号原告:李加平,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保,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王春刚,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三河市顺达运输车队,住所地三河市李旗庄镇李枣林村北,组织机构代码L7604163-7。负责人:汪志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30075。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佰仲,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廊坊市分公司职工,住三河市,。原告李加平与被告吴永保、王春刚、三河市顺达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加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永保、三河市顺达运输车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平撤回对被告吴永保、三河市顺达运输车队的起诉。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