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金牛区洪润机电经营部与杨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洪润机电经营部,杨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395号之一申请人:金牛区洪润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0号A区16幢17号。经营者:杨年斌,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四川省蒲江县人,住四川省蒲江县。被申请人:杨耿,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金牛区洪润机电经营部与杨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牛区洪润机电经营部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耿名下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房屋进行查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金牛区洪润机电经营部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牛区洪润机电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杨耿名下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5月30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雄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