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宇杰与陈波、叶钱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宇杰,陈波,叶钱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953号申请执行人:高宇杰,男,汉族,1988年9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叶钱风,女,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执行人高宇杰与被执行人叶钱风、陈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81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叶钱风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且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叶钱风、陈波的财产采取相关的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志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