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万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万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071828526F,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丰泉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生、刘伊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万明,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万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6)赣032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萍乡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发 良审判员 曾东林审判员周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