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2行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闻杰、刘晓慧与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杰,刘晓慧,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初713号原告闻杰,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刘晓慧,女,1987年4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沈文庆,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春娟,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4号。法定代表人闫航,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银虎,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迎春,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杰、刘晓慧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杰、刘晓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杰、刘晓慧负担。审 判 长 吴 霞人民陪审员 高爱莲人民陪审员 戴 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