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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符品与富源县中安镇佳颖幼儿园、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品,富源县中安镇佳颖幼儿园,李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898号原告:符品,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其和,男,1960年4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告:富源县中安镇佳颖幼儿园。经营者:李佳,该幼儿园负责人。地址:富源县城金城广场旁。被告:李佳,女,1995年3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原告符品诉被告富源县中安镇佳颖幼儿园、李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符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品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26元,退还原告符品863元,余下863元原告符品自愿承担。审判员  方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