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常州市双桂坊美食街光福锅盖面店员工,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2017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鲁某至常州市天宁区路桥市场,趁人不备之际,窃得王某A091号摊位内的女式羊绒衫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元)。2.2017年4月17日下午,被告人鲁某至常州市天宁区路桥市场,趁人不备之际,窃得陈某A133号摊位内的男式长裤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元)。3.2017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鲁某至常州市天宁区路桥市场,趁人不备之际,窃得郭某C162号摊位内的女式体恤衫1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元)。另查明,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事实。上述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鲁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搜查笔录、被害人王某、陈某、郭某的陈述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涉案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年内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拘役二至五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