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王建军申请执行李建章、司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李建章,史粉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被执行人李建章,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被执行人史粉为,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李建章、史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二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502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思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