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仇文树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民委员会、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树,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民委员会,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841号原告:仇文树(术),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路。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法定代表人:于开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洪宽,大营子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文树(术)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文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