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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仇文树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民委员会、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文树,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民委员会,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841号原告:仇文树(术),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路。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法定代表人:于开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洪宽,大营子镇法律服务所。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文树(术)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洋河沿村、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文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