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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曾明祯与曾良永、何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祯,曾良永,何未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1452号原告:曾明祯,男,1968年7月2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许娓娇,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良永,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被告:何未仙,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辉,上��段和段(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曾明祯与被告曾良永、何未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曾明祯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曾明祯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曾良永、被告何未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曾明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明祯撤回对被告曾良永、何未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此款原告曾明祯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原告曾明祯承担。另,原告曾明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1108退还原告曾明祯。审 判 长  罗 玮人民陪审员  夏书萍人民陪审员  贺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