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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代真国与庞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真国,庞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787号原告:代真国,男,汉族,1941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庞琼,女,汉族,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代真国与被告庞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代真国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真国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真国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倩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