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爱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06号之一被执行人张爱红,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迁安市人,初中文化,天铁集团天铁劳务实业有限公司社区清洁工,捕前住天津,现羁押于天津市建新监狱。本院在执行张爱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又经过提讯被执行人,确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