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邵华与被执行人梁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华,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398-1号申请执行人邵华,女。被执行人梁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华与被执行人梁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201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020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铭泰执行员 党白鹭执行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立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