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奥采遮阳蓬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辉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奥采遮阳蓬有限公司,重庆市辉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奥采遮阳蓬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红阳村5-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5108-8。法定代表人:阳利群,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市辉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219号4幢11-2,组织机构代码:09123511-1。法定代表人:孙菊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重庆奥采遮阳蓬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辉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定做款30081.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关门歇业,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辉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定做款30081.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等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奥采遮阳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辉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聂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