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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青岛奥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业聚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业聚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21号原告:青岛奥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东京路64号五楼5327号。法定代表人:俞银龙,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丽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业聚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9号天悦建材城商务楼2幢3A室一层。法定代表人:沈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业聚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业聚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奥瑞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7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