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利与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695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119号一至四层。负责人张慧勤。原告商利诉被告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商利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开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