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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任菊与舒海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任菊,舒海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11047号原告:谭任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舒海国,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谭任菊与被告舒海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任菊到庭,被告舒海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任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舒海国归还谭任菊工资15,666元(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9月18日止)。事实与理由:谭任菊于2016年8月2日进舒海国的工厂上班(伟平针织有限公司)未注册,由于老板舒海国不懂得经营,不善于管理,工厂经济效益不好。9月18日谭任菊找舒海国辞职,结果舒海国翻脸且并未支付工资。后谭任菊去了劳动局申诉,因舒海国工厂没注册,不属于劳动部门处理范围。被告舒海国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及发表任何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作如下认定:谭任菊主张其于2016年8月2日入职舒海国开办的针织厂,担任吓数师傅,工资为10,000元/月,舒海国尚未支付其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9月18日工资15,666元,为此,提供证人证言以及劳动服务站信访处理登记表、调解不成证明复印件等为证拟证明其主张。关于劳动服务站信访处理登记表及调解不成证明复印件,内容显示谭任菊因与舒海国的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于2016年9月20日到东莞市大井头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进行信访调解处理,但经两次调解后调解不成。该劳动服务站信访处理登记表及调解不成证明复印件经本院向东莞市大井头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发函核实与原件相一致,舒海国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真实性。另,本院同时亦针对案涉工资纠纷处理情况向东莞市大井头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发函调查,该劳动服务站回函称在处理过程中舒海国承认与谭任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认尚欠谭任菊一万多元的工资未结算。关于证人证言,证人白某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作证称谭任菊于2016年的时候在舒海国工厂做吓数师傅,曾听谭任菊提及其工资为一万元左右,并反映同行业的月工资标准约为6,000元-12,000元。对于白某的证言,舒海国没有提出异议,且与劳动服务站反映的情况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对于谭任菊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舒海国尚欠谭任菊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9月18日工资15,666元。另查明,谭任菊就工资问题于2016年9月26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于当日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现舒海国未有证据证实其已支付谭任菊2016年8月2日至2016年9月18日工资15,666元,谭任菊请求舒海国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舒海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谭任菊支付工资15,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谭任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由被告舒海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淦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