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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雅晴与张北京、纵精理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北京,纵精理,董广升,杨雅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京,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纵精理,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广升,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纵精理,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雅晴,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张北京、纵精理、董广升因与被上诉人杨雅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北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北京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