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杨德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德智,许炳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699号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20047号宏浩花园裙楼103号。法定代表人:陈镇文,公司董事长。原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火车站进站大道壮城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阳曜丞,公司董事长。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春光,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智,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许炳雄,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受理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德智、许炳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向两原告发出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两原告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40元,逾期不交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因经查询收费系统显示两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豪新人民陪审员 杨志明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嘉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