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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薛景领与姚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景领,姚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民初1236号原告薛景领,男,汉族,1956年3月3日生,大名县。。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振峰,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生,魏县人。。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调查查明:被告于2007年书写证据:“证明,收到有效收据,〈05-1〉664方×42元,〈1-3〉662.6方×43元,合计56379元,未付款,姚振峰,07年1月11日”后因原告催收,被告不还,原告诉至魏县人民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书写内容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未付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振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56379元。诉讼费用1209元减半收取即60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冠军 来源:百度“”